世新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

94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94.09.29)行政會議通過

98 學年度第二學期(99.06.0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101.10.17)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108.10.16)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110.04.21)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學年度第二學期(112.04.26)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性別實質平等之教育理念,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五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 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之情形。
六、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七、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八、 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第三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權責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假及經費補助。
四、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辦法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 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四條 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 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第五條 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並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
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第一項檢視說明會,得以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
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七條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以編製手冊或設置網站之方式公告周知,並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必要時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應對於當事人提供各項協助,其所需費用由性平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一、 心理諮商輔導。
二、 法律諮詢管道。
三、 課業協助。
四、 經濟協助。
五、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當事人非本校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提供適當協助。
本校應提供足夠措施保護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及調查相關人員,並表明嚴懲報復、恐嚇、誣告及其他不當行為。
第八條 本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防治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由學務處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
為前項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九條 本校教師或職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本校教師或職員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本校教師或職員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本校應採取適當之處置。
第十條 本校以性平會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收件單位。性平會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本校相關單位並應積極配合協助。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性平會應向其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性平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三人組成審議小組,對於下列事項進行審議:
一、 是否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
二、 是否組成調查小組;
三、 推薦調查小組成員送請主任委員核定。
為便利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與檢舉,設有申請調查專線(02)2236-1131及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nder@mail.shu.edu.tw,並為適當之保密措施。
申請調查及檢舉,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以書面為之者, 應簽名或蓋章;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第十一條 本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審議小組認定是否受理,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本校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實。
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得於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校性平會提出申復。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若未收到是否受理之書面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接獲第四項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第十二條 本校認申復有理由,或無不受理之情形者,性平會應即進行調查。並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前項所稱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資格。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本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不得為調查小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學校代表。
第十三條 本校認申復有理由,或無不受理之情形者,性平會應即進行調查。並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前項所稱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資格。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本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不得為調查小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學校代表。
第十四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行為人、被害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接受調查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若為未成年者,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適當人員到場陪同。
本校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第十五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行為人、被害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接受調查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若為未成年者,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適當人員到場陪同。
本校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第十六條 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前提下,衡酌合理保障行為人答辯權之必要,得另作成書面資料後,交行為人閱覽或告以內容要旨。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本校負責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違背前項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規議處。
第十八條 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十九條 於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期間,為保障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得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 避免報復情事。
四、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人員時,應通知其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 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二十一條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以書面向本校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屬實報告並應附具處理建議。
本校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校應於接獲性平會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實之報告二個月內,依相關法規議處行為人或將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辦理。
本校為前項懲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性平會調查報告之處理建議涉及改變行為人身分時,本校權責單位為議處決定前,應給予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三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者,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至少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得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本校相關單位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第二十四條 本校應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通知書應告知申復之期間及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前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性平會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性平會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性平會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作成附理由之決定,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共三人或五人,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
七、 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第一項規定撤回申復。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提起救濟。
第二十七條 本校得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二十八條 本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並以密件送交學校文書單位歸檔保存。
前項檔案資料應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以密件文書歸檔保存,其內容應包括防治準則第三十二條原始檔案第三項所列資料;前項報告檔案,其內容應包括防治準則第三十二條報告檔案第四項所列資料。
第二十九條 行為人原就讀或服務於本校,後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本校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性平會討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