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世新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3年11月4日行政會議通過
99年10月2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4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2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9月0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0月2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9月26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並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相關問題採取防治措施,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協調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2. 規劃或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5.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6.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7. 推舉並審核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有功人員,經本委員會審核列為績優者,除予以公開表揚外,並建議各相關委員會予以獎勵。
8. 其他關於性別平等之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組織與政策小組、課程與教學小組、性平事件防治小組、校園及社區推展小組等四組,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組織與政策小組 1.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暨法規。
2. 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暨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3. 研擬本委員會設置辦法訂修及運作事宜。
4. 彙整本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5.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課程與教學小組 1. 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
2. 推動、規劃補助及視導各系所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3. 研發及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4. 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5. 建立並落實校內媒體報導性別事件之回應機制。
6.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性平事件防治小組 1.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友善校園空間。
2. 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處理流程、機制及處置相關資源,並提供諮詢服務。
3. 依法協助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
4. 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5. 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相關事項。
6.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空間資源與媒體公關事務。
校園及社區推展小組 1. 規劃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校園宣導活動。
2. 規劃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社區推展。
3. 規劃辦理政府機關補助及委辦之性別平等相關計畫。
4. 運用校內外媒體、網站及刊物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之宣傳。
5.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與社區推展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之,委員9至15人,由校長遴選聘任之,任期一年,任滿得連任。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五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負責本委員會對外之統一發言人,並代表本委員會列席校務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教師代表宜包括具有性別、社會、法律、心理及教育等相關專業知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第七條 本委員會業務由秘書室承辦,並由主任秘書或具整合校務功能之行政主管擔任執行秘書乙職。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他相關事項,得另訂實施要點規範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條 本委員會各組成員由委員依其專業選定參與,其成員得重複之;各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組成員推選產生;各組依工作推動情況召開會議,每學年應至少開會一次。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如有必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委員於行使職權時,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關於迴避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