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暨性騷擾防治辦法

世新大學性別工作平等暨性騷擾防治辦法

940929 行政會議通過
1031029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0426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友善職場環境,特依性別  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之職場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之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含約聘僱人員)發生本法第十二條之性騷擾事件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 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主管人員對教職員工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聘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五條 本校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辦理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推動之工作如下:

1. 辦理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2.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3. 設置專線電話(02)2236-1131、傳真(02)2236-5133或電子信箱(gender@mail.shu.edu.tw)等接受申訴,並將本辦法公開揭示。
4.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5. 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視情況引介至本校相關單位或專責機構進行身心輔導或治療。
第六條 關於本辦法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校人事室申訴,由人事室收件及提供處理過程之行政協助。行為人為本校校長時,人事室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或檢舉。

本校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負責處理本法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但處理本辦法之申訴案件時,學生代表不參與。

性平會為調查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為三或五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條 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蓋章;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 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申訴人關係。有委任代理人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3.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 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 申訴日期。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第八條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二、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第九條 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1.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2.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精神,恪守本校性騷擾防治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迴避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3.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4.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
5.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6.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7.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8.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第十條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第十一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二十日內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依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時,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或告發。

第十二條 本校對性騷擾案件審議結果,應採取後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以預防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本校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本校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假登記,並支給必要之費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